考虑到国内对于外资进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影视制作发行业务等行业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公司按照行业通行做法搭建了协议控制架构(即“
1、登记股东指VIE公司的登记股东,VIE公司包括(1)瓦力文化;(2)美卓软件;(3)小米科技。其中:
(1)瓦力文化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雷军及尚进,其二位分别拥有瓦力文化90%及10%的股权;
(2)美卓软件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朱印及李炯,其二位分别拥有美卓软件61%及39%的股权;
(3)小米科技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雷军、黎万强、洪锋及刘德,其四位分别拥有小米科技77.80%、10.12%、10.07%及2.01%的股权。
2、该等附属公司包括目前并无进行任何业务营运但拟从事须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遵守外商投资限制之业务的若干公司。
5、[]指发行人(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行使VIE公司所有股东权利的授权书、收购VIE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购买权及VIE公司股权的股本质押来控制登记股东和VIE公司。
小米科技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85,000.00万元,是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之一,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服务。小米科技目前主要(1)运营小米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并已增加第三方电商平台业务;(2)为终端个人用户提供数据备份云服务,并为企业提供生态云服务;(3)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在多个城市地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及(4)从事移动应用及应用商店业务。
发行人与小米科技(作为VIE公司)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黎万强、洪锋、刘德(作为登记股东)签署了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发行人通过VIE协议控制小米科技100%股权。
美卓软件目前已开展互联网服务类业务,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子公司小米移动与美卓软件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朱印、李炯签署了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小米移动通过VIE协议控制美卓软件100%股权。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包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及其附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此,小米科技、美卓软件目前从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云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等互联网信息发布业务均为限制外资准入的业务,存在采用协议控制结构的必要性。
瓦力文化不从事具体业务,仅持有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其参股股东,主营业务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智能手机及手机物料、物联网(“IoT”)与生活消费产品、互联网服务),其经营范围包括制作、发行广播剧、电视剧等业务。发行人与瓦力文化(作为VIE公司)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尚进(作为登记股东)签署了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发行人通VIE协议控制瓦力文化100%股权。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据此,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瓦力文化作为其参股股东)的股份业务范围包括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存在采用协议控制结构的必要性。
3、发行人通过协议控制的主体及其附属公司对发行人收入、总资产、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上的影响
至2022年末,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总资产为4,118,385.15万元,占发行人总资产的24.24%;净资产为1,052,385.89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14.31%。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39,737.76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1.33%。2020-2022年末,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总资产占发行人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21.13%,净资产占发行人净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16.73%。近三年来看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在发行人合并口径中平均占比未超过30%,未达到合并范围内重要子公司标准。近三年,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29%。总体来看,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在收入、总资产、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上在发行人的平均占比较小,影响较弱。
近三年,美卓软件及瓦力文化及其附属公司在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等核心财务数据中的占比较低,属于非重要协议控制主体,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上的影响很小。
小米科技、瓦力文化和美卓软件作为VIE公司与其工商登记的股东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书》《确认及承诺函》及《配偶承诺函》。协议控制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VIE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分别订立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VIE公司同意委聘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技术支持、顾问及其他服务的独家提供商,包括以下服务:
(3)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设备及数据库的设计、安装和日常管理、维护、更新;
(5)协助VIE公司进行有关的技术及市场信息咨询、收集和调研(中国法律禁止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市场调查除外);
(10)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应VIE公司要求而不时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服务费应包括全部VIE公司合并利润总额,抵消VIE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此前财政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并扣除在任何财政年度所需的运营资本、开支、税项及其他法定供款。外商独资企业会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及税务惯例调整服务费范围及金额,且VIE公司将接受有关调整。外商独资企业须每月计算服务费并向VIE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尽管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中有付款安排,外商独资企业仍可调整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且VIE公司将接受任何有关调整。
此外,外商独资企业在双方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创造或开发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均享有独占的和排他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在中国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除非经外商独资企业明确授权,对于外商独资企业为提供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的服务而使用的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VIE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
VIE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与登记股东分别订立独家购买权协议,据此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在任何时间及不时要求登记股东将其于VIE公司的任何或所有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相当于结欠登记股东的相关未偿还贷款(或按所转让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贷款额)或(如适用)按象征性价格,除非相关政府机构或中国法律要求以另一金额作为购买价,在此情况下,购买价须为有关要求中的最低金额。
(1)未经外商独资企业的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补充、更改或修改VIE公司的章程文件,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
(2)按照良好的财务和业务标准及惯例确保VIE公司的企业存续,通过审慎、有效地经营业务及处理事务取得和维持所有必要的政府牌照及许可证;
(3)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于签署独家购买权协议后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出售、出让、质押或处置VIE公司任何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重大资产或重大业务或收入的法定或实益权益,或准许就此设立任何抵押权益的产权负担;
(4)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除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引致的债务(贷款引致的应付款项除外)外,VIE公司不会引致、承继、担保或承担任何债务;
(5)VIE公司将一直于正常业务过程中经营所有业务以保持资产价值并避免可能对VIE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价值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作为/疏忽;
(6)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除于正常业务过程中签立的合约外,不会促使VIE公司签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重大合约;
(7)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促使VIE公司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贷款或信贷;
(8)会应外商独资企业要求向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与VIE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
(9)若外商独资企业要求,会按经营同类业务之公司的一般投保金额及类型,就VIE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投购及维持外商独资企业接受之承保人的保险;
(10)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促使或准许VIE公司合并、与之整合、收购或投资于任何人士;
(11)若发生或可能发生与VIE公司的资产、业务或收入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会立即通知外商独资企业;
(12)为保持VIE公司对其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会签署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文件,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及提出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投诉或对所有申索提出必要及适当的抗辩;
(13)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VIE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向股东分派股利,如外商独资企业书面要求,VIE公司须立即向股东分派全部可分派利润;
(14)应外商独资企业要求,会委任外商独资企业指定的任何人士担任VIE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层;
(15)除非中国法律另行强制要求,否则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会解散或清算VIE公司;
(16)一旦中国法律允许外商可以在中国控股和/或独资投资VIE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且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开始审批此项业务,经外商独资企业行使股权购买权,VI公司股东应当立即将持有的VIE公司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或指定人,VIE公司应当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
(17)就本节适用于VIE公司的承诺,VIE公司股东和VIE公司应当促使VIE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适用的情况下同样遵守该等承诺,就如同该等子公司为相应条款项下的VIE公司一样。
(1)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书面同意,不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拥有的VIE公司的股权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但根据登记股东股权质押协议和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设置的权益除外;
(2)未经外商独资企业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于VIE公司与任何人合并或联合,或对任何人进行收购或投资,登记股东将促成VIE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或执行董事)不予批准;
(3)促使VIE股东会或董事(或执行董事)表决赞成独家购买权协议规定的被购买股权的转让并应外商独资企业之要求采取其他任何行动;及
(4)如登记股东从VIE公司获得任何利润、股息、分红、或清算所得,登记股东应在遵从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将其及时赠予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指定的任何人。
独家购买权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在登记股东持有的VIE公司全部股权均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的约定依法转让至外商独资企业和/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后终止。
外商独资企业、VIE公司与各登记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协议,据此登记股东同意将各自所持VIE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就股份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利)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履行合约责任和支付未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益。
有关VIE公司的质押在向有关工商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后生效,质押有效期持续到(1)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和所有的担保债务支付完毕为止,或(2)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按照独家购买权协议购买出质人所持有的VIE公司全部股权,VIE公司股权均已依法转让给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名下并且质权人及被指定人可以合法从事VIE公司的业务为止。
于发生违约事件(定义见股权质押协议)后,于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外商独资企业有权要求VIE公司的股东(即登记股东)立即支付VIE公司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须支付的任何款项、偿还任何贷款并支付任何其他到期款项,且外商独资企业有权作为被担保方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及股权质押协议行使所有有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以股权(基于有关股权转换所得的货币估值)或书面通知登记股东的股权拍卖或出售所得款项获支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全部协议控制法律文件中涉及的股权质押均已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登记股东分别签订授权书,据此登记股东不可撤回地委任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取代董事的继承人及清盘人,但不包括非独立人士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人士)作为其实际代理人以代其行使,且同意及承诺在并无获得该等实际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会行使该等就所VIE公司的股权所拥有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法律及VIE公司的章程文件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及股东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让、抵押或处置VIE公司的任何或全部股权;
(4)以有关股东名义及代表有关股东签署任何及全部书面决议案及会议纪录和批准组织章程细则的修订;及
(5)提名或委任VIE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层。
仅就瓦力文化、小米科技而言,相关外商独资企业与该等登记股东已分别订立借款合同,据此外商独资企业同意向登记股东提供贷款,全数用作对相关VIE公司的投资。未经相关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贷款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各项贷款的贷款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开始,直至贷款人根据相关独家购买权协议行使独家认购选择权当日、发生若干指定终止事件时(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还款)或借款人违约时(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于贷款人行使独家认购选择权后,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或其指定的人士或实体转让所持相关VIE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转让所得款项偿还贷款。若转让所得款项相当于或低于相关借款合同的贷款本金额,则该贷款将视为免息。若转让所得款项超过相关借款合同的贷款本金额,则高出的部分将视为相关借款合同的贷款利息。
各登记股东已确认,(1)其配偶无权申索各VIE公司的任何权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益)或对各VIE公司的日常管理施加影响;及(2)若其身故、无行为能力、离婚或任何其他事件导致无法作为各VIE公司的股东行使其权利,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拥有各VIE公司的权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益)且其继承人(包括其配偶)不会申索各VIE公司的任何权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益)以使登记股东于VIE公司的权益不受影响。
除美卓软件的登记股东外,各登记股东的配偶(如适用)已签署承诺书,承诺(1)各登记股东所拥有各VIE公司的权益(连同其中任何其他权益)不属共同财产;及(2)无权享有或控制各登记股东的权益且不会申索该等权益。
VIE协议的每份协议载有争议解决条文。根据有关条文,若因履行VIE协议或就VIE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相关争议予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须保密,且仲裁期间所用的语言须为中文。仲裁裁决为最终定论,且对所有订约方均具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条文亦规定,仲裁庭可就VIE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授予补救措施或禁令救济(例如限制商业行为,限制或规限转让或出售股份或资产)或下令将VIE公司清盘;任何一方可向香港、开曼群岛(即本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中国大陆及外商独资企业或VIE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临时补救措施或禁令救济。
然而,上述条文未必可执行。例如,仲裁机构无权授予此类禁令救济,亦不得根据现有中国法律勒令VIE公司清盘。此外,由香港及开曼群岛等境外法院授予的临时补救措施或执行命令未必能在中国大陆得到认可或强制执行。
各登记股东已于授权书作出不可撤回的承诺,当中列明就协议控制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详情请参阅上文“授权书”分段。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均无需按法律规定分担VIE公司的亏损或向VIE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此外,VIE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须独自以其拥有的资产及财产为其自身债务及亏损负责。外商独资企业拟于视为必要时持续向公司的VIE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协助VIE公司取得财务支持。
此外,鉴于发行人通过持有所需的中国大陆营运牌照及批文的VIE公司于中国大陆进行部分业务经营,且其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根据适用会计准则并入发行人财务报表,若发行人的VIE公司蒙受亏损,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然而,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规定,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VIE公司不得(其中包括)(1)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任何重大资产;(2)签订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任何重大合约,但日常业务过程中所签订的除外;(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信贷或担保,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就其资产或股权增设任何其他抵押权益;(4)产生、继承、担保或拨备任何并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5)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合并,或获任何第三方收购或投资于任何第三方;及(6)增减注册资本,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注册资本的结构。因此,由于协议的相关限制条文,若因VIE公司蒙受任何亏损,则对发行人的潜在不利影响可限制在特定程度。
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清盘,VIE公司的股东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自清盘收取的所得款项赠予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士。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依据VIE协议通过VIE公司经营业务并未遭到任何中国监管部门干预或阻挠。
基于上文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协议控制仅为减少与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的潜在冲突而设,且:
1、各VIE协议的订约方已取得所有必要批文及授权,以签立及履行VIE协议;
2、各协议的订约方有权签立协议及履行协议所规定各自的义务。各协议均对订约方具有约束力,且发行人签署协议非为“非法目的”,不应被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无效;
3、无VIE协议违反公司的境内控股公司或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
(1)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就独家购买权协议所持的权利行使选择权以收购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中国政府机构批准、同意、备案及/或登记;(2)根据股权质押协议拟进行的任何股份质押须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及(3)VIE协议纠纷解决条文规定的仲裁裁决/临时补救措施须经中国法院认可方能强制执行。
5、各VIE协议根据中国法律有效、合法及具约束力,但有关争议解决及清盘委员会的下列条文除外:
(1)VIE协议规定,任何争议须提交予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须于北京进行。VIE协议亦规定,仲裁机构可能就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授予临时补救措施或禁令救济(例如经营业务或迫使转让资产)或下令将公司的VIE公司清盘;而香港、开曼群岛(即本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及中国(即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的法院亦有权就公司的境内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财产授出及/或执行仲裁裁决及临时补救措施。然而,据发行人律师所告知,由境外法院(如香港及开曼群岛法院)授予的临时补救措施或执行令未必可在中国大陆获认可或执行;及
(2)VIE协议规定,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的股东承诺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委任由外商独资企业指派的委员会为公司境内控股公司清盘时的清盘委员会,以管理其资产。然而,该条文不适用于中国法律要求强制清盘或因破产清盘的情况。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发行人确认,协议控制的目的是:(1)令境内控股公司能够将其经济利益转让予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委聘外商独资企业为其独家服务供货商的服务费;及(2)确保登记股东不会采取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益冲突的任何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协议控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人士不得非法干预。此外,协议控制的作用为允许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同时获取VIE公司的经济利益,并非出于非法目的,这一点可由多家目前上市的公司亦采用类似协议控制的事实证明。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协议控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发行人签署的VIE协议合法有效。
(一)境内外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引发的发行人受到处罚、需调整相关架构、协议控制无法实现或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
发行人采取的协议控制架构符合长久以来的行业惯例,且类似红筹公司普遍采用该架构;但是,如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司法机构明确判定发行人得以控制VIE公司的协议控制架构无效,或限制业务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反对采用协议控制结构,则发行人可能面临无法继续通过协议控制结构控VIE公司、VIE公司无法取得或保有经营所必须的资质证照或发行人以及VIE公司因此被处罚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小米集团作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公司,适用香港联交所关于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指引。根据现行有效的该等指引,协议控制架构的采用只限于涉及限制外资准入的业务。如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使得其进一步强化限制或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则发行人可能面临无法继续通过协议控制结构控制VIE公司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依赖协议控制架构而非通过股权直接控制经营实体可能引发的控制权风险
通过股权直接控制经营实体,可以使发行人行使其作为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权利,进而实现对经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具体经营性事务的控制。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控制经营实体,如果VIE公司或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于VIE协议下的义务与责任,则发行人可能须花费巨额费用及资源以执行该等VIE协议,以及诉诸于诉讼或仲裁,并依赖于中国法律下的法律救济。如果发行人无法执行该等VIE协议或在执行过程中遭到重大延误或遭遇其他困难,发行人可能无法对该等VIE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股权及拥有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从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财务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VIE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可能会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此时发行人无法保证该等股东将按照完全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发生的利益冲突将以对发行人有利的方式解决。此外,如果该等股东违反或导致VIE公司违反VIE协议,届时发行人可能须启动法律程序;而该等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及该结果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运营,对发行人控制VIE公司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引发负面报道,影响发行人声誉。
(四)发行人丧失对通过协议控制架构控制的VIE公司获得的经营许可、业务资质及相关资产的控制的风险
尽管发行人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其通过股权直接设立的附属公司,且该等附属公司持有发行人绝大部分的经营资产,但发行人协议控制下的VIE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发行人经营相关限制业务所需的经营许可、业务资质、相关资产。
尽管VIE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在VIE协议中明确承诺其将按照良好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保持VIE公司的存续,且未经发行人事先同意,其将不会处置VIE公司的重大资产、业务或收入的合法或实益权益;但是如该等股东违反上述条款或者VIE公司宣布破产且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限于第三方债权人权利,届时发行人可能无法开展部分或全部相关业务,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从VIE公司所持资产中获益,从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财务表现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虽然发行人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制定协议控制架构下的相关安排,但如果任何协议控制架构或VIE协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发行人或VIE公司或其工商登记股东将面临需要就既往或未来的收入或收益进行关联企业纳税申报、纳税调整并承担额外税务负担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的利润有所降低。
1、就上述“(一)境内外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引发的发行人受到处罚、需调整相关架构、协议控制无法实现或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小米集团为港股上市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协议控制架构的采用只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如这些限制不存在,公司须解除结构性合约安排。截至目前,还没有可以据以引用来直接否定协议控制结构的法律,也未见任何发行人所属VIE公司业务的监管部门颁布明确的规则禁止协议控制结构。发行人将持续关注可能涉及影响协议控制结构效力、外资业务限制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变化,并与限制业务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发行人对法律和监管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有所预期。
2、就上述“(二)发行人依赖协议控制架构而非通过股权直接控制经营实体可能引发的控制权风险;(三)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的违约风险;(四)发行人丧失对通过协议控制架构控制的VIE公司获得的经营许可、业务资质及相关资产的控制的风险”,一方面,发行人与VIE公司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签署VIE协议时,在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下会严格审查VIE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合理性及可执行性,且已经在VIE协议内设置了相关的违约条款,明确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并确保发行人于其他协议签署方违约时有获得相关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一方面,发行人已经根据搭建VIE架构的操作惯例安排了发行人实际权益所有人或发行人关联人士作为VIE公司的登记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发行人指派人员”),对于发行人指派人员,其本身与发行人之间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违反VIE协议将有损其自身利益,其违约的主观意愿应较低。对于非发行人指派人员的VIE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基于发行人指派人员在VIE公司的重要地位,如其违反VIE协议,后续VIE公司的经营将受到发行人指派人员的严格限制,其违反VIE协议并不易获益。
3、就上述“(五)协议控制架构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截至目前,发行人和VIE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通知或要求,就其既往或未来的收入或收益进行关联企业纳税申报、纳税调整;另一方面,VIE协议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VIE协议在中国被广泛适用,包括小米集团在内的众多互联网公司前往境外上市时均取得了相关税务合规证明。因此,协议控制架构或VIE协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能性较低。
4、协议控制发生实际违约或VIE协议被判定无效等情形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产生影响的风险较低,且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预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方面,近三年,VIE公司(即小米科技、瓦力文化和美卓软件)合计在发行人的资产占比以及营业收入占比均较低,未超过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30%。其中,主要的VIE公司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2年末总资产为4,118,385.15万元,占发行人总资产的24.24%;净资产为1,052,385.89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14.31%。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39,737.76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1.33%。2020-2022年末,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总资产占发行人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21.13%,净资产占发行人净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16.73%。
2020-2022年度,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29%。总体来看,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在收入、总资产、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指标上在发行人的平均占比较小,影响较弱。其他两家VIE主体美卓软件及瓦力文化及其附属公司在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等核心财务数据中的占比极低,属于非重要协议控制主体,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上的影响甚微。
另一方面,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60,102.44万元(2020-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主要的VIE主体小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为1,272.96万元,通过模拟扣减1主要的VIE公司合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后,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58,829.48万元。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发行人模拟扣减后的利润水平亦足以支付本期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即,模拟扣减主要VIE公司的年均净利润后,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也足以覆盖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由于VIE公司整体的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发行人合并口径中占比较低,在基于谨慎性原则模拟扣减主要VIE公司合计利润水平后,发行人的利润水平仍足以支撑注册规模下的本息支付,故认为协议控制在继续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阻碍时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