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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金融的内涵与发展
发布日期:2023-06-11 阅读次数:

  近年来,大科技公司(BigTech)凭借其特有的客户与技术优势,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且表现出巨大的潜能。它们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重塑着金融业格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挑战和风险。大科技金融(BigTechinFinance)模式已经引起了全球金融业、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但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还比较少,国内尤甚。本文对大科技公司与大科技金融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探讨了大科技金融兴起的原因及发展现状。

  大科技公司(BigTech)原本并非一个学术术语,最初来源于新闻报道,部分西方媒体为便于表达,将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合称为“BigFourTech”,也有媒体将微软加入其中,改称“BigFiveTech”。后来,一些媒体便约定俗成地直接删除中间的量词,统一称为“BigTech”。

  2017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BCBS)发布工作论文《有效的实践:金融科技的发展对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启示》(SoundPractices:ImplicationsofFintechDevelopmentsforBanksandBankSupervisors),首次从国际组织的官方角度对“BigTech”进行了简单的定义。报告认为,“BigTech”指的是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同时,该报告明确指出,包括美国的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简称“GAFA”)和中国的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简称“BAT”)在内的七家公司都属于大科技公司的范畴,美国的微软和IBM也可以纳入这个分析范围。

  本文认为,理解大科技公司还需要深刻把握“Big”和“Tech”两个属性。其中,“Big”主要包括业务规模、市场规模、用户规模或者市场估值等,“Tech”则主要指各种新技术、互联网软硬件优势等。

  近年来,拥有成熟技术平台的BigTech依托其特有的用户、场景和技术优势,深入涉足和发展金融业务,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创新性,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大科技金融(BigTechinFinance)业务模式和服务生态体系。大科技金融本质上是大型科技企业的平台、数字技术能力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结合,具体表现为大科技公司直接从事或合作参与金融业务。从数字技术对金融产品的支撑关系和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互相支持关系来看,大科技金融的出现是科技与金融业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和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大科技金融可以定义为大科技公司利用其客户、场景和技术等优势,通过自营或合作等方式开展的以线上服务为主的各类金融业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BigTech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对其与目前较为流行的金融科技(FinTech)的关系进行解释。有关金融科技的定义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论证,其中较为权威的定义为金融科技是指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创新,是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从主体角度看,FinTech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广义角度下,FinTech的参与主体既包括各类科技公司,也包括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只要它们在进行科技与金融的融合。狭义角度下,FinTech特指一种小型的、技术能力强的金融服务新进入者,不包括进入金融服务的大科技公司(BigTech),或者是将重点放在技术上的现有金融机构。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更倾向于使用广义FinTech的概念,认为金融科技既包括初创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也包括大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应用,即大科技金融属于金融科技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中国而言,在目前阶段,由于监管原因初创型科技公司因难于获得牌照而无法坚持,例如,在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因此,目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业务或者BigTech开展金融业务将是主流模式或监管认可的方向。

  在数字经济时代,虽然传统金融机构也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着力发展互联网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但与大科技金融相比,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的差异。

  从服务对象上看,大科技金融整体上与传统金融机构属于错位发展。传统金融机构更多地服务于大中型企业、头部小微企业、私人银行等头部人群和已被纳入征信体系的部分客群,而大科技金融则主要服务于微型企业和长尾客群。数据显示,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重叠率非常低。以蚂蚁金服为例,旗下的网商银行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其客户群体中超过80%是银行过去未服务过的用户,重叠率低于10%。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蚂蚁花呗产品与银行信用卡用户重叠率不超过25%。

  从服务场景上看,大科技金融基本上只提供线上服务,而传统金融机构则以线下服务为主。再以蚂蚁金服为例,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主要用于商超等大中型消费场景不同,大量花呗使用场景为小微场景,如小区便利店、早点铺等。

  从服务金额上看,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大科技金融产品的金额要小得多。在网商银行贷款中,单次放款10万元以下的占比96.4%,放款5万元以下的占比88.9%,总体上户均余额仅为2.5万元。而借呗和花呗的授信和消费金额更加小额化,60%的借呗用户单笔借款小于2000元,花呗笔均支付金额为60元,户均月账单为947元。

  除此之外,与传统金融相比,大科技金融在服务效率、服务流程、贷后管理和不良率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成为当前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大科技公司之所以开展金融业务,并不完全是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加利润来源。从实际情况看,虽然近年来大科技金融发展迅速,规模快速扩张,但金融业务只是大科技公司核心数字经济业务中的一小部分或补充内容,并不具有绝对强势地位。据BIS统计,在2018年全球大科技公司的总收入中,金融业务占比为11.3%,落后于IT(46.2%)、消费品(21.6%)和通讯服务(14.8%)(见图1)。

  第二,大科技公司之所以快速地涉足金融业务,其核心原因是为了满足其原有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力争更好地留存和挖掘客户。从客户的角度看,附属在BigTech生态体系中的巨大客户群体需要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大科技公司往往在互联网业务中已经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或拥有相对优势的数字生态体系,比如电子商务、社交和搜索等。在这些生态体系健康运作的过程中,客户逐步有了一些金融类需求,而这些需求也能够更好地实现生态系统的运转。例如,客户间的交换交易催生了支付业务需求,客户间的社交安全催生了担保业务需求。在满足了基本服务后,客户的融资需求又催生了金融科技信贷业务,客户的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需求,使得运用财富科技和保险科技提供财富管理和保险产品的业务有了空间。从大科技公司的角度看,平台化的发展模式使得BigTech必须尽可能地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围绕着生态核心企业和数字生态体系的大科技公司,一般都拥有一个能够服务于亿万终端用户的服务平台,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力争在自有生态体中服务并留存客户,金融业务的动力来源于客户需求。因此,当客户存在金融需求的时候,不管BigTech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是否具备优势,都必须第一时间回应。

  金融行业一直都是技术应用的最早期接受者之一,也是最重视科技创新和应用的行业之一。相关研究显示,具有更强IT能力的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以及应对危机时都具有更好的表现。作为数字技术的重要发明者和积极推动力量,大科技公司充分运用高级分析法、云计算、移动设备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技术,为其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可能。而大数据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有效性,也正是因为BigTech的先行先试而逐渐被金融行业所认识。具体来看,一是包括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在内的高级分析法为企业深入了解客户行为、进行客户行为预测和制定决策提供帮助。二是作为互联网技术与计算能力的共同体现,云计算使用远程服务器网络提供IT服务的做法,具有规模经济、灵活、高效率和优化成本等优势。三是移动设备的普及以及功能的不断增加,提升了第三方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也提高了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创新的认可和期待。尤其是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功能的不断强大,大大拓展了大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可行性和便利性。四是作为促进软件程序之间交互的规则制度,API的使用促进了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进一步增强了BigTech获取数据和应用数据的效率,将数据利用发挥到极致。

  近年来,大科技公司发展迅速,其市值可与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媲美,甚至更大。根据最新发布的《日经亚洲评论》全球公司市值排行榜,大科技公司占据了前十榜单中的七席。刚刚上市的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沙特阿美)以1.89万亿美元的市值位居世界第一;苹果公司排在第二位,市值为1.2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66%;微软公司位居第三,市值为1.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4%;谷歌母公司Alphabet、亚马逊、Facebook、阿里巴巴、伯克希尔、腾讯排在第四至第九位;作为金融机构第一名的摩根大通仅排在第十位;被誉为“宇宙第一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仅排在第四十位。

  与此同时,BigTech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种类和广度也得到快速提高和拓展,市值排名前十的大科技公司总共提供了约50种金融服务,涉及支付、信贷、资产管理和保险等9个金融领域。这些BigTech主要来自美国和中国,他们虽然拥有不同的核心业务,如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但它们开放金融服务的方向较为一致。

  1.美国的大科技金融。在已经具备很成熟金融服务的美国市场,以GAFA为代表的美国大科技公司,见缝插针式地把业务均渗透到金融领域(见表1)。如亚马逊依托电商场景已经开展了支付业务、信贷业务以及保险业务。作为电商平台,支付是最接近亚马逊主营业务的金融板块,已推出产品包括支持线上和移动支付的AmazonPay以及于2017年4月推出的电子现金(AmazonCash)服务。为强化其电商平台地位,亚马逊通过采取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信贷业务。已推出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平台商家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贷款(AmazonLending),另一类是以信用卡方式向平台消费者提供信用,例如StoreCard和VisaCreditCard。2016年4月,亚马逊推出AmazonProtect项目,开始涉足保险业。苹果公司涉足支付和消费信贷领域,推出了非接触式数字支付服务ApplePay和信用服务AppleCard。谷歌推出了支付业务GooglePay,并在重塑后的印度版GooglePay中加入了即时贷款功能。脸书利用其社交场景开展支付(FacebookPay)、贷款(与金融机构合作)、跨境汇款等业务。而脸书近期正在筹备发行的数字货币Libra被认为可能成为第一个出现在数字经济里的原生态货币,从而成为了全球金融业和国家监管层的关注焦点。

  2.中国的大科技金融。在金融供给和服务覆盖面仍有不足的中国市场,以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为代表的中国大科技公司不断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见表2)。阿里巴巴集团基于电商平台基础,发展出可以提供移动支付、小微贷款、理财、保险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即蚂蚁金服。腾讯集团基于社交平台QQ和微信的连接和流量优势,发展出覆盖移动支付、理财、银行、小贷等业务的腾讯金融科技。百度集团则由搜索引擎出发,开发出基于最大最全的中文知识图谱的金融应用,以度小满为金融业务的品牌和运营部门,切入金融科技领域。此外,其他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也推出了金融服务平台,例如京东基于自营电商平台业务、美团基于团购和外卖的本地生活业务,滴滴基于智能出行业务、小米基于手机制造和智能家居业务,纷纷推出了符合各自业务禀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3.中美大科技金融的比较。从业务范围来看,BAT等中国科技巨头在金融布局上的特点是大而全,持有的金融牌照包括支付、小额贷款、基金、保险、银行、证券等领域,而以GAFA为代表的美国科技巨头则主要是聚焦自身主业,涉足金融业更多的是为了辅助主业更好地发展。从最初进入金融业的方式来看,中国的大科技公司倾向于利用自己已有的触达客户的平台和网络提供金融服务,而美国的大科技公司则主要通过与已经拥有牌照的银行结盟和合作开展相关业务。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国的大科技公司更希望搭建金融服务综合化的开放平台,与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机构合作,支持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发展,并实现双方的共赢,例如支付宝推行的开放平台计划。美国的大科技公司却恰恰相反,目前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平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一对一的合作模式更为普遍,例如苹果公司和高盛集团合作推出的Apple信用卡。鉴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足够充分,美国大科技公司并不倾向于独立申请金融牌照,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可能逐步成为趋势。

  目前,大科技金融的服务领域已由支付业务不断向信贷、保险、货币市场基金等领域拓展,其中,网络支付和线上信贷业务受到的关注为最广泛。

  1.网络支付业务。支付业务是BigTech进入金融领域的起点。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问题。例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与eBay旗下的PayPal都是如此,在买卖双方支付交易达成时买方将货款暂存于支付平台,货物交付完成再由平台将货款转给卖方。

  BigTech在中国提供支付服务的增长最为明显。根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额达到277.4万亿元,较2017年增长了136.7%,2019年前三季度交易额达252.2万亿元,交易规模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些发展中经济体(EMDE)也出现类似情况,其中包括由移动电话运营商开发的支付系统,在现有零售支付系统开发不发达的地区表现得更突出。2017年统计数据显示,在东非、埃及和印度,M-Pesa拥有3200万活跃的支付服务用户,处理交易数量达到65亿笔;在拉丁美洲,电商巨头MercadoLibre提供的支付服务(MercadoPago)月活跃用户达1200万。与中国相比,在大多数其他经济体中,BigTech所占的支付比例要小很多。据eMarketer估计,ApplePay在美国移动支付规模只有1120亿美元,在2019年上半年,使用ApplePay、GooglePay和SumsungPay在店内进行支付的用户分别只有2200万、1110万和980万。这些支付服务在美国发展较为有限,可能与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广泛使用有关。

  根据所依托的基础设施的不同,可以将大科技公司的支付业务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以传统惯有的金融基础设施为基础。例如GooglePay、AmazonPay、ApplePay等,都是利用传统的信用卡或零售支付系统等来处理平台的支付与结算业务,不再重新搭建新体系。BigTech与银行主要是合作关系,这类业务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等银行和信用卡渗透率很高的国家或地区。其二是大科技公司脱离原有体系,重新建立自己的专门支付系统,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Paypal、M-Pesa等。当然,在这种形式下,BigTech建立的新体系和原有的传统体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例如客户仍需要有银行账户或信用卡,BigTech收到的资金需要存入其商业银行(国外)或中央银行(中国)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支付到客户的大科技金融账户或提现到银行账户。

  2.线上信贷业务。大科技公司开展线上信贷业务,主要源于其生态体系中客户的金融需求,旨在通过为在零售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及普通消费者提供贷款来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与传统银行相比,BigTech并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之所以仍能够提供相对低廉和便捷的信贷服务,主要是因为通过创新性地使用大数据和新技术,以及逐步完善的信贷模型和业务流程,可以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匹配。

  BigTech的信用数据及信贷评估模型都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数据来源和处理方法上也有显著的差异,虽然没有绝对的信贷强相关数据(抵押物证明等),但仍可以得出可靠的放贷决策,甚至在某些场景下更加准确;在贷款过程中,其优势主要体现在高效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系统上,最大程度地发挥规模经济,实现边际成本趋于零;在贷后管理方面,BigTech可通过访问和使用大数据来筛选和监控借款人的活动,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度,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同样提供金融科技信贷的初创型科技公司相比,BigTech的线上信贷业务更加便捷和低廉,具有更强的抵御风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目前,BigTech提供的线上信贷规模增速很快,但总规模不大,分布也不均衡。从信贷规模来看,BigTech信贷乃至全部线上信贷只是信贷市场的很小一部分。根据BIS统计的2017年数据显示,金融科技信贷总量约占全球私营部门信贷总量的0.5%(包括银行贷款),而中国作为全球人均线上信贷量最高的国家,其总额占整个信贷市场的比例也不到3%。从发展情况来看,BigTech信贷的发展水平与各国在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结构方面的差异有关。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其银行系统竞争水平更高,布局更分散,金融科技贷款规模并不大;而在金融服务欠发达地区,其银行部门的金融供给不充分,大科技公司的信贷拓展和需求就更为显著。

  3.货币市场基金。在BigTech的支付平台上,用户通常会在其账户中保留一定余额。为了将这些闲置资金利用起来,BigTech会提供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作为短期投资工具,并由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第三方基金公司管理。通过分析客户的投资和提取模式,大科技公司可以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变化,为客户提供近乎实时的存取服务。

  尽管增长迅速,但与其他储蓄主体相比,中国大科技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仍然相对较小。截至2018年底,与BigTech相关的货基总余额为2.4万亿元人民币(3600亿美元),仅占银行用户存款的1%或未赎回理财产品的8%。相较于中国的大科技公司,美国的BigTech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并没有发展起来,主要是由于美国的货基整体收益率较低,产品并不具有相对价格和收益优势,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足。在资产管理的其他方面,2005年苹果成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BraeburnCapital,其目的是管理苹果巨额的现金储备,并未对外部客户提供服务。

  4.网络保险。BigTech介入保险领域的主要方式是保险产品的分销。大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凭借自己庞大的客户基础成为第三方产品的分销渠道,销售包括车险、家庭责任保险、健康险等保险产品。从营销模式上看,互联网保险具有传统保险所不具备的便捷、自主选择、低成本、场景化等特性。一方面,这种保险分销模式改变了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方式,与以往通过保险经纪人的交流方式不同,客户只需要通过手机端的简单操作就可以享受便捷、全天候的保险服务。而大科技公司提供的游戏化用户界面、物联网接入技术、机器人顾问等也极大地提升了客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BigTech作为分销机构,既可以大幅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也可以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特定场景中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定价和营销获客,改进其传统的营销和定价策略。从险种大类上看,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一致,但在具体产品的创新方面发展迅速,大型科技企业的互联网保险通常还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细分出运费险等类型丰富多样的场景金融险种。

  (作者胡滨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尹振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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