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案发期间,为了短期内赚取钱款,叶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荣耀品牌的二手手机及假冒荣耀品牌的手机屏幕、手机后盖、外包装盒等相关配件,其先是自学如何组装手机,在熟练以后开始将二手手机进行拆卸,将损坏的手机零部件更换成新的假冒的手机配件,在验机成功后,再用购买的假冒荣耀品牌的盒子将手机予以包装,至此一部全新的假冒荣耀品牌的手机诞生了。
叶某将做好的手机通过自己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并宣传是正品手机、库存机、全新未拆封等,销售的金额达四十余万元。而小美的手机就是这些销售出去的庞大手机数量中的其中一部。同时,在叶某被抓获时,警方还当场查获了涉案手机及屏幕、中框、后盖、包装盒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扣物品均系假冒。
崇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冒牌手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使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相应减少,也损害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同时也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混淆,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有所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来源,具有排他性的特定标志。经营者要严守法律红线,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增强鉴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发现假冒的商品要敢于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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