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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章规范 实施分类监管 私募创投与科技创新将形成良性循环
发布日期:2023-07-12 阅读次数: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近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创投基金设置专章,并明确对创投基金实施分类监管。据悉,相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以创投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为创投基金设置专章,将更好鼓励其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投资氛围,促进科技、产业与资本构建良性循环。

  经过多年发展,创投基金在支持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数据显示,目前私募创投基金在投本金9.05万亿元,其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本金占比分别达29.9%、29.4%和30.1%。

  “《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是私募基金得到广泛认可的表现,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创投行业的重视。”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李文峰表示,创投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在推动科技与资本融合方面具备先天优势,能覆盖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到扩张期所需的资本金,并具备孵化、引导、陪伴、赋能等功能。可以说,科技企业从成立到上市的背后,有着一大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身影。

  《条例》明确了创投基金内涵,提出对创投基金予以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投基金,并明确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其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投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登记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投基金相关的信息。

  李文峰表示,《条例》从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了创投基金须符合的条件,例如,创投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这些体现了较高的包容性,为实操预留了空间。

  “《条例》加强了创投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条例》在总则部分提出鼓励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继而以专章规定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明确创投基金的定义和设立条件,规范其投资行为,并明确给予政策优待,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的合理展业需求,在监管和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

  此外,《条例》明确,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具体包括: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投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条例》为对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树立了基本标准,也为后续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指明了方向,显示出对创投基金的肯定和期许,行业对落地支持和鼓励创投基金发展的实质性政策也早有期待。在郭雳看来,《条例》有助于规范创投基金的实际操作,有效落实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制度支持,进一步深化了对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