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单位科技、财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经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继续联合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相关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单位所属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中央企业所属科研机构。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原值50万元以上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的状态、利用和共享情况;生物种质保藏机构及其保藏的种质资源基本情况;科学数据库建设和利用情况;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单位批准建立的研究实验基地基本情况;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单位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概况以及科技人力资源配置、科技产出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包括数据采集与填报、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核查与整理以及数据分析与利用四个环节。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承担科技资源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组织本地区所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相关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填报、审核和汇总。国务院各有关单位组织本部门所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进行数据采集、填报、审核和汇总。
所有填报单位通过“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查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总。由各地方组织填报的单位按照本地科技资源调查组织机构规定的途径进入填报系统,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填报单位通过或进入填报系统。已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继续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按照流程进行数据更新。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登录用户名和口令另发。
平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用系统核查、现场抽查和专项复核等方式进行数据核查,开展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通过制定发布《全国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报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录》等方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共享调查结果。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发布。
1. 请各地方和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确保2015年度科技资源调查数据填报的时效性以及填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科技资源调查数据是开展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请按时上报数据,以免影响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