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2022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企业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同时应无到期未结题的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2.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
3.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不包含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服务。
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服务款项的支付时间,以及服务合同签订和登记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内)。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的50%,其中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按规定补足其中的20%部分。每家企业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申请企业应在线填报《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合同及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以上材料的购买服务方、产品生产方应与申请单位相一致,提供服务方应与票据出具方相一致,票据内容应与购买服务内容相一致。
1.申请企业登录福建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中“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或从省科技厅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登录)进行申报,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填报时应按发票开具时间依序逐一填写并与实际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在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归口审核,对每项费用逐笔给出审核意见。2023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将按《实施细则》要求分配下达至各地,各地在此预算额度内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提交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至申请企业。
各地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创新券补助审核、确定补助、发放等管理,有关制度、措施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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